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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喷 头
第5.1.1条
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第5.1.2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第5.1.3条
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4.1.4条
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头出水量(升/分);
P——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15毫米,K=80
第二节 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5.2.1条
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条
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1.2米。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条
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米时,管径为15毫米;大于6米时为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米。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cm²)。
第5.2.4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第5.2.5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第三节 监测装置
第5.3.1条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
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
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
管 道
第5.4.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
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
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公斤/cm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