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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1条
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2条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第二节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条
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2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升。
第三节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条
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公斤/cm²);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
第四节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
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的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界区的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4.3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的装置;但采用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用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的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的静水压不应超过雨淋阀前水压的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的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
水幕系统
第6.5.1条
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条 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用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
第6.5.3条 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