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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系统类型

 
第一节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1条 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2条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第二节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条 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2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升。

第三节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条 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公斤/cm²);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

第四节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 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的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界区的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4.3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的装置;但采用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用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的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的静水压不应超过雨淋阀前水压的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的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 水幕系统

 第6.5.1条 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条 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用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
 第6.5.3条 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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