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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
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的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
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尚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
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
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平方米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8mm的长方形孔计算。
第3.2.3条
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第3.2.4条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确定;
三、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应为0.3~0.6MPa,其对应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泡沫混合液流量(L/s);
K1——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
p——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MPa)。
第3.2.5条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可每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金属软管与水平管道连接。外浮顶储罐可不设金属软管;
四、外浮顶储罐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壁引至距地面0.7m处或防火堤外,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
第3.2.6条
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条
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其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1.4条规定的泡沫枪数量及其保护半径综合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
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3.2.8条
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3m/s,其水力计算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力计算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