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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三节 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也不宜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第3.3.2条 地上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泡沫发泡倍数宜按3倍计算;
    当贮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²/s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宜为30min;
  三、泡沫进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于3m/s;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喷射管伸入罐内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10倍。当只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其应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应大致相同;
  五、泡沫喷射口的安装高度,应在储罐积水层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3.2条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二、出口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三、进口的压力应为0.6~1.0MPa,其对应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k2——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
    p——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MPa)。
 第3.3.4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管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泡沫管线,应按本规范第3.2.6条确定;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应设置放空阀,并宜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不应设置消火栓、排气阀。
 第3.3.5条 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力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泡沫管道单位长度阻力损失(Pa/10m);
    C——管道阻力损失系数;
    Q——泡沫流量(L/S)。

  二、管道阻力损失系数可按表3.3.5-1取值。

  三、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3.3.5-2确定。

 第3.3.6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和水力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2.7条和第3.2.8条确定。
 第3.3.7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内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单向阀;防火堤外,应设钢质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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