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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泡沫喷淋系统
第3.4.1条
泡沫喷淋系统适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和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场所。
第3.4.2条
泡沫喷淋系统当采用吸气型泡沫喷头时,应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或抗溶性泡沫液;当采用非吸气型泡沫喷头时,必须选用水成膜泡沫液。
第3.4.3条 当采用蛋白泡沫液或氟蛋白泡沫液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²。连续供给泡沫混合液时间,不应小于10min。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或采用抗溶性泡沫液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泡沫混合液时间,宜由试验确定。
第3.4.4条
顶喷式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距保护对象最低部位宜为3~10m;超出此范围时,宜由试验确定。
第3.4.5条 泡沫喷淋系统,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但必须同时设手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 泡沫泵站
第3.5.1条
泡沫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min。
第3.5.2条
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第3.5.3条
泡沫消防泵站内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泡沫泵站内,宜配置泡沫枪。
第3.5.4条
泡沫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500m³,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³;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³,且单罐容量小于100m³。
第3.5.5条
泡沫泵站,应设置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第3.5.6条
泡沫泵站内,应设水池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泵站应设有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