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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

3.1 设计基本参数

 3.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
 3.1.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300s。
 3.1.5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1.5.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灌装间、装卸台、泵房、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3.1.7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3.1.8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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