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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3.1.2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3.1.3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平方米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1.6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2
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 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立方米或8.00h的需要量。
3.1.7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3.1.8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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