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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 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有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平方米)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150

可燃固体

300

500

1000

 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隔墙

 4.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
 4.2.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3 装修和构造

 4.3.1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3 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它管道需要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 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门下的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管线沟空隙紧密填塞。
 4.3.5 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4.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的防火门。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4.4.3 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代替,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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