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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消防设施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7.3.1条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7.3.2条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并应以消防时最大用水量校核管径;当生产用水(不允许停产的生产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采取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第7.3.3条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罐区泡沫混合液用量最大的储罐一次火灾配置泡沫混合液的用水量、流散火灾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量和混合液充满管道所需水量之和确定。
  二、冷却用水量按一次火灾最大冷却用水量计算。
  1.着火罐均按罐壁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按罐壁表面积的一半计算。着火罐为浮顶罐时,相邻罐不计算冷却水用量。
  2.冷却水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第7.3.4条 当采用固定冷却给水系统时,储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宜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且不连通的圆弧形管,其立管下部宜设过滤器;在防火堤外应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设有抗风圈的储罐,当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每道抗风圈下应设置固定冷却水管。
 第7.3.5条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能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池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其他部位可设置枝状管道。
 第7.3.6条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本规范第7.3.3条要求;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充水时,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二、当水池(罐)和生产、生活用水水池(罐)合并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当水池(罐)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座,水池(罐)的补充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距消防对象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7.3.7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二、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2~5m,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75m。当采用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量数应由计算确定,但距储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四、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两个直径65mm的栓口;
  2.低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设置与高压制消防给水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五、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口径65mm×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水带箱距消火栓不宜大于5m;
  六、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泡沫栓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型泡沫管枪1支及一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第7.3.8条 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厂、站设计规模计算确定,但不宜少于30L/s;连续供给时间为3h。消防水压由计算决定。
 第7.3.9条 设有给水管道的油气厂、站、库内的建筑物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四节 消防泵房

 第7.4.1条 消防给水泵房和消防泡沫泵房应合建,其规模应满足所在厂、站、库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泵房内应设有能满足输送混合液和冷却水两种流程需要的最大的泵作备用泵。
 第7.4.2条 消防泵房可与给水泵房合建,如在技术上可能时,消防水泵可兼作给水泵。
 第7.4.3条 消防泵房的位置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的布置应综合考虑,采取技术措施,使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第7.4.4条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标高,并应避开油罐可能破裂、波及到的部位。消防泵房与各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7.4.5条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7.4.6条 消防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组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应能通过全部水量;
  二、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采用负压上水时,每台消防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三、消防泵应设置回流管;
  四、泵房内经常启闭的阀门,当管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并能手动。
 第7.4.7条 消防泵房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
 第7.4.8条 消防泵房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设施。

 第五节 灭火器的配置

 第7.5.1条 油气厂、站、库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第7.5.2条 甲、乙类储罐区及露天生产装置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两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两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少于1个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散布置;
  二、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应按应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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