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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第5.2.1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第5.2.2条 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三、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四、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②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
③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应小于或等于40m3、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m3。
第5.2.3条 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④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注:①电脱水器当未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应按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当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则应按甲、乙类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
②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③污油泵房与敞口容器、除油池、消肪泵房、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④天然气灌装设施的防火间距,当利用油气生产分离器的压力灌装时,按汽车装卸鹤管确定;当采用加压灌装时,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确定。
⑤表中分数:分子系指甲类可燃气体,分母系指甲类液体。
⑥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系指在同一密闭容器内可完成加热与分离、缓冲、沉降、脱水等一个或几个过程的设备和工艺过程中的加热炉。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与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要求相同。
⑦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⑧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中心化验室、总机室和厂部办公室。
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4.7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⑩辅助性生产厂房系指维修间、化验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水泵房、排涝泵房、深井泵房、仪表控制间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
第5.2.4条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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