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并组成的验收组共同进行。
6.1.2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6.1.2.1 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
6.1.2.2 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6.1.2.3 系统功能。
6.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6.1.3.1 验收申请报告;
6.1.3.2 系统验收表;
6.1.3.3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文件、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
6.1.3.4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管道试压记录表、管道冲洗记录表;
6.1.3.5 系统调试记录表;
6.1.3.6 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6.1.3.7 主要设备及泡沫液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6.1.3.8 与系统相关的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等验收合格的证明;
6.1.3.9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1.4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6.1.4.1 本规范第6.1.2条6.1.2.1款中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6.1.4.2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6.1.4.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6.1.4.4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墙等的处理;
6.1.4.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6.1.4.6 以给水管网为系统供水水源时,应复查进水管管径及管网压力;水池或水罐的容量及补水设施;
6.1.4.7 当采用天然水源为系统供水水源时,应复查水量、水质和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系统用水量的措施;
6.1.4.8 泡沫液宜现场封样送检。
6.2 系统验收
6.2.1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6.2.1.1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试验1~3次;
6.2.1.2 工作与备用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小于30min,其间转换运行1~3次;
6.2.1.3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系统验收中任何一款不合格,均不得通过系统验收。
6.2.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应按本规范附录G填写系统验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