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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车库的车位数表1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小型普通消防站

车辆数

4~5

2

6~8

 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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