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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构造

 5.0.1 防火墙应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上。
 5.0.2 飞机库的外围结构、内部隔墙、飞机库大门、屋面保温隔热层和管道保温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0.3 严寒地区的飞机库大门,其轨道处应采取融冰措施,并应设置排水系统。
 5.0.4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停机坪和道路路面的标高,并应低于与其相通房间地面的标高。
 5.0.5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堵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5.0.6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排水口。设计地面坡度时应符合飞机牵引、称重、平衡检查等操作要求。
 5.0.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0.8 飞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5.0.9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地面。
 5.0.10 飞机库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 安全疏散

 6.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6.0.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方向应在地面上设置永久性标线,并应标明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方向,在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6.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两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7 采暖和通风

 7.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热媒应为高压蒸汽或热水。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
 7.0.2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空气再循环采暖系统的风机应由消防控制室自动关闭,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有便于工作人员关闭风机的手动按钮。
 7.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为综合管线设置的通行或半通行地沟,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5次换气的正压机械送风。当地沟内存在可燃蒸气时,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15次换气的机械排风,排风机应由可燃气体探测器自动启动。
 7.0.4 除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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