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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8.1 供配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8.1.2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电源总进线处的开关和倒换电源的开关,应采用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 飞机库的低压电源总进线处或库内变电所低压出线上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漏电保护器。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 飞机库内应采用不延燃的铜芯电线、电缆。
8.1.7 飞机库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与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区: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处;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处。
8.1.9 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1.10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2 电气照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2.3 安全照明用的特低电压电源应为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源。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8.3 防雷和接地
8.3.1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防直接雷击应满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感应雷击应满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要求。
8.3.2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处应设置泄放飞机静电电荷的接地插座。插座的接地导线宜就近接通地下基础钢筋或金属管道。
8.3.3 飞机库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TN—S系统,应急发电机电源装置宜采用IT系统。
8.3.4 飞机库内电气装置应实施等电位联结。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飞机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 在飞机维修工作区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3 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沟内有可燃蒸气聚集的空间宜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8.4.3 除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的有关规定。
8.5 灭火设备的控制
8.5.1 消防泵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并应防止两台或多台消防泵同时启动。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宜多台同时启动。
8.5.2 稳压泵应按灭火设备的稳压要求自动启停。当灭火系统的压力达不到稳压要求时,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
8.5.3 泡沫—水雨淋系统应由感温探测器组合控制自动启动。
8.5.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火焰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组合控制自动启动。
8.5.5 泡沫—水雨淋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启动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8.5.6 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旁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5.7 Ⅰ、Ⅱ类飞机库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Ⅱ类飞机库的消防控制室应设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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