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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1.1 消防水源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火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供水的最大用水量。
9.1.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9.1.3 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9.1.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宜采用排水沟。
9.1.5 排水系统采用地下管道时,进水口的连接管处应设水封。
排水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1.6 排水系统的油水分离器应设置在飞机库室外,并应采取消防时跨越油水分离器的旁通排水措施。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Ⅰ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必须设置泡沫—水雨淋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小于280m2时,可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2.2 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2 应设置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2.3 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
9.2.4 当Ⅱ、Ⅲ类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设计喷水强度应大于7.0L/min·m2,作用面积应大于465m2,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121℃。
9.2.5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给水系统。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不小于13.0m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9.2.6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的配置以及飞机库室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
9.3 泡沫—水雨淋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分区设置泡沫—水雨淋系统,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m2,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9.3.2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带溅水盘的开式喷头或吸气式泡沫喷头。
9.3.3 喷头应设置在靠近屋面处,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1m2,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7m。吸气式泡沫喷头的保护面积和喷头间距应根据试验确定。
9.3.4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2。
9.3.5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9.3.6 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也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9.3.7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用水量必须满足以火源点为中心,30.0m半径水平范围内所有分区系统的雨淋阀组同时启动时的最大用水量。
注:当屋面板最大高度小于23.0m时,半径可减为22.0m。
9.3.8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
9.3.9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3.10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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