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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固定式低位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
9.4.2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9.4.3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1L/min·m2。
9.4.4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4.5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置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由计算确定。
9.5 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应采用在消防控制室内人工操纵的电动或液动泡沫炮。
9.5.2 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4.2条或第9.4.3条的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5.5 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部位。
9.6 泡沫枪
9.6.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一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0L/s。
9.6.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一支消防水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4.0L/s。
9.6.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发生火灾时,必须使用两支泡沫枪同时灭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4 泡沫枪宜采用室内消火栓接口,公称直径应为65mm,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宜小于40m。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7.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m3/min)应为泡沫增高速率(m/min)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m2),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的要求。
9.7.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飞机的机翼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n。
3 为每架飞机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9.7.3 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
9.8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9.8.1 泡沫液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相同。
9.8.2 当储罐中的泡沫液位达到最低液位时,泡沫液泵应能自动关闭。
9.8.3 泡沫液泵的轴承和密封件应符合泡沫液性能要求。
9.8.4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采用正压注入方式,将泡沫液注入灭火系统与水混合。正压型混合器应采用注入式混合器、压力平衡式混合器或压力比例式混合器。
9.8.5 泡沫灭火设备的泡沫液均应有备用量,备用量应与一次连续供给量相等,且必须为性能相同的泡沫液。
9.8.6 泡沫液备用储罐应与泡沫液供给系统的管道相接。
9.8.7 泡沫液储罐必须设在为泡沫液泵提供正压的位置上,泡沫液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9.8.8 泡沫液管宜采用不锈钢管或钢塑复合管。安装在泡沫液管上的控制阀宜采用衬胶蝶阀或不锈钢截止阀。
9.8.9 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等宜设在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附属建筑内,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所用泡沫液的技术要求。
9.8.10 控制阀、雨淋阀宜接近保护区,当设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9.8.11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均应设启闭指示器。
9.8.12 在泡沫液管和泡沫混合液管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头和排空阀。
9.9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9.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泵体最高处宜设自动排气阀。
9.9.2 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网,并应采取防止吸入空气的措施。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式闸阀,并严禁采用蝶阀。
9.9.3 消防泵出水管上的阀门应为明杆式闸阀或带指示标志的蝶阀。
9.9.4 消防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和回流管。
9.9.5 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计量装置。
9.9.6 消防泵宜由内燃机直接驱动,当消防泵功率较小时,宜由应急柴油发电机供电的电动机驱动。
9.9.7 消防泵房内设置内燃机和油箱时,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燃机的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远离可燃物。
9.9.8 消防泵房应设置消防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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