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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规定。
表3.0.1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3.0.2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耐火极限。
3.0.5 Ⅰ类飞机库采用泡沫—水雨淋系统后,其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措施。
3.0.6 Ⅱ、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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