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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储运设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5.5.1条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
二、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三、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四、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五、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六、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第5.5.2条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5.5.3条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第5.5.4条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第六节 火炬系统
第5.6.1条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6.4条 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5.7.1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4条规定执行。
第5.7.1A条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7.2条 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液化烃泵不多于2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第5.7.3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液化烃泵房或可燃液体泵房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2.31条的规定执行。
第5.7.3条 甲、乙A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5.7.5条 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第5.7.6条 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5.8.1条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
第5.8.2条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第5.8.3条 多层管架的管道布置,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规定执行。
第5.8.4条 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
二、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
第5.8.5条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第5.8.6条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第九节 厂内仓库
第5.9.1条 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二、乙、丙类物品的储量,应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
三、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四、库房应通风良好;
五、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
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库房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第5.9.2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及尿素等产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单间面积不限。
第5.9.3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二、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三、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
第5.9.4条 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物料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报警器和灭火系统。
第5.9.5条 袋装硝酸铵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5.9.6条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
第5.9.7条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二、空桶与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三、实桶应单层立放;
四、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五、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六、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有水封,并应防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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