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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消 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第二节 消防站

 第7.2.1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7.2.2条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第7.2.3条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二、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三、宜远离噪声场所;
  四、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7.2.4条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第7.2.5条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在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第7.2.6条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二、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纽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三、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四、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第7.2.7条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第7.2.8条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2.9条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第7.2.10条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2.11条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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