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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消 防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1条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2条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3水溶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浮顶罐;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罐区;
四、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第7.4.3条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二、润滑油储罐;
三、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第7.4.4条 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厂区内除第7.4.2条及第7.4.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区;
二、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
第7.4.5条 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护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第7.4.6条 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序控制。
第7.4.7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第7.5.1条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第7.5.2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第六节 蒸汽灭火系统
第7.6.1条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第7.6.2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第7.6.4条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二、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三、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四、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五、当工艺装置内管廊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廊下或管廊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六、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第7.6.5条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m3;
二、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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