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安全科普
消防常识
消防法规
产品标准
火灾案例
火场逃生

安防科普
安防常识
安防法规
产品标准

防雷科普
雷电常识
防雷法规
产品标准

综合布线
一般常识
国家标准
产品标准

论文精选
    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备用量的探讨
    有关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探讨
    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应用
    浅谈计算机房及电子设备房气体来火剂的选用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8.1.1条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1.3条 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二节 防 雷

 第8.2.1条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静电接地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第8.3.7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湖南狮门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此网站由狮门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网络部制作维护
                   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名城A座702、704室    电话:0731-5227777 5228888 5229999
                   传真:0731-5230000                      Email:
shmen@shmen.com
                   网址:http://www.shm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