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安全科普
消防常识
消防法规
产品标准
火灾案例
火场逃生

安防科普
安防常识
安防法规
产品标准

防雷科普
雷电常识
防雷法规
产品标准

综合布线
一般常识
国家标准
产品标准

论文精选
    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备用量的探讨
    有关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探讨
    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应用
    浅谈计算机房及电子设备房气体来火剂的选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湖南狮门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此网站由狮门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网络部制作维护
                   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名城A座702、704室    电话:0731-5227777 5228888 5229999
                   传真:0731-5230000                      Email:
shmen@shmen.com
                   网址:http://www.shm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