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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3.1.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 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3.2.11A条 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高可在表3.2.11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一、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高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二、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高可减少25%,但不应不于10m;
三、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
四、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五、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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