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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水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3.2.11
注:①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②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③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
④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⑤独立的分变配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⑥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⑦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⑧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 火炬除外)。
⑨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 项、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高可减少25%;污 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高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高见表第3.2.11条文字部分。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 在液化经、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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