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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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