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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储运设施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5.3.1条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第5.3.2条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压力式或全冷冻式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二、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三、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全冷冻式储罐组的储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四、不同储存方式的储罐不得布置在一个罐组内。
 第5.3.3条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3.3

  注:①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②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和较大值。
    ③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与液化烃烃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④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第5.3.4条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3.5条 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5.3.6条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条 低温的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第5.3.7A条 成组布置的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防火堤应设置人行台阶或梯子;
  三、防火堤及隔堤应为非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第5.3.8条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第5.3.9条 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5.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第5.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
 第5.3.12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第5.3.13条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5.3.14条 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第5.3.15条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第5.3.16条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及阀门。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第5.4.2条 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5.4.4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
 第5.4.5条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

砚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表5.4.5

  注:船舶在码头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二、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头;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五、液化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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