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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 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3.0.2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第3.0.3条 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和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3.0.4条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压缩机10min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3.0.5条 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3.0.6条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3.0.7条 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连接气瓶数(个);
Q——压缩机排气量(m3/h);
υ——充灌容积流速(m3/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过0.8m3/h·瓶;一次充灌不宜超过0.6m3/h·瓶。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2m3/h·瓶。
第3.0.8条 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3.0.9条 乙炔的放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第3.0.10条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1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4.0.1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ⅡcT2(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4.0.2条 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当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4.0.3条 乙炔站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
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4条 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用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
第4.0.5条 独立的乙炔瓶的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3000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
第4.0.6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第4.0.7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4.0.8条 乙炔站的设备或乙炔汇流排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与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但水环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的主要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布置,不得拐角布置;双排布置时,其净距不宜小于2m。
注: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与墙之间的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4.0.9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的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
第4.0.10条 制气站房内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设计消耗量,且不应超过5t。
第4.0.11条 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第4.0.12条 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13条 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或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宽度不宜超过3m。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坪,应采取相同的标高。
中间电石库的地坪,应比发生器间的地坪高出0.1m。
电石库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
电石库如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第4.0.15条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4.0.16条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4.0.17条 灌瓶乙炔压缩机间应有检修用的起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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