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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当工艺需要时,其发生器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5.0.2条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5.0.3条 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5.0.4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4m。
 第5.0.5条 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0.22。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5.0.6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第5.0.7条 有电石粉尘房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5.0.8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门为丙级防火门。
 第5.0.9条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办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房布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当需连通时,应设乙级防火门的双门斗,通过走道相通。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值班室之间的窥视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密闭玻璃窗。
 第5.0.10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和实瓶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12条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 乙炔站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的爆炸危险性的分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贮罐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的贮罐、电石渣处理间、净化器间,应为1区。
  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场,应为2区。
  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第6.0.3条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4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第6.0.5条 湿式贮罐的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和压缩机的联锁装置。信号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第6.0.6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置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第6.0.7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0.8条 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与通风机联锁。
 第6.0.9条 乙炔站应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气体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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