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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7.0.1条 乙炔站给水的水压,应经常保持高出设备最高用水水压。乙炔压缩机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7.0.2条 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当每台发生器、水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第7.0.3条 电石渣澄清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
第7.0.4条 发生器间内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盖板的排渣沟。
第7.0.5条 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第7.0.6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的加料口,应设有防止扬尘的措施,电石破碎处及放料口应设有除尘设备。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除尘器排放口的排放量以及乙炔净化剂废料的处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7.0.7条 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
第8.0.2条 集中采暖时,室内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处理间、汇流排间等生产间为+1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贮罐间、电气设备间、通风机间为+5℃;
四、值班室、办公室、生活间、化验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8.0.3条 发生器间、电石渣处理间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8.0.4条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8.0.5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第8.0.6条 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还应有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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