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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1

 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2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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