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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染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表2.0.2-2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表2.0.3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10)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1)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
(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12)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 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3)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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