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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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