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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6.0.1条 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压缩空气站内,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6.0.3条 在设有电话总机的工业企业,其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内应装设电话分机。
第6.0.4条 压缩空气站内应装设压缩空气流量计。可按供气系统装设,也可每台机组装设。
第6.0.5条 压缩空气站内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6.0.5的规定装设。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表6.0.5
续表6.0.5
吸气过滤器的压差计
续表6.0.5
注:①当压缩空气站设有隔声值班室时,除小于10m3/min机组外,表中“应装”的热工测量仪表宜接至值班室内;保护装置 的声光信号应装在值班室内;
机组紧急停车按钮在值班室也同样应装设。
②沿值班室观察窗布置的仪表柜,其柜顶不应超出窗台。
③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的站;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站应按产品情况确定。
④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的润滑为飞溅式时,可不装设油压表和油压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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