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湿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