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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DKL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以下简称DKL灭火装置)的应用范围、工程设计、安装、操作和控制、安全要求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DKL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本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X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Q/JR001-1999
DKL气溶胶灭火装置
3、DKL灭火装置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3.1
DKL灭火装置适用于相对封闭的空间扑救下列初起火灾:
(1)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火灾;
(2)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机(-35号柴油机除外)、重油、变压器油、润滑油、动物油、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的场所的火灾;
(3)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的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3.2
DKL灭火装置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钚等。
(3)能自行分解的化合物,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4)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5)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到。
(6)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7)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
3.3
DKL灭火装置不适用于下列场所:
(1)爆炸危险区域;
(2)商业、交通、饮食服务、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
(3)人员密集场所。
4、防护区的设置:
4.1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容积不大于150立方米,可采用单点释放。
(2)一个防护区采用多释放点释放时每50平方米应有一个释放点。
4.2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
+55℃,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
4.3
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千帕。
4.4
防护区门及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均应不低于1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4.5
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备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5.3条规定执行。
4.6
在DKL灭火装置启动之前,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4.7
在发出火灾报警时,防护区内人员应立即撤出。
5、DKL灭火剂用量计算:
5.1
DKL灭火剂用量应为设计灭火用量和流失补偿量之和。
5.2
DKL灭火剂设计灭火量按下式计算:G=aVK
G:DKL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单位:Kg
a:为DKL灭火剂单位设计用量,即每立方米灭火空间需用DKL灭火剂的用量,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的性质选定。
a=0.07-0.1Kg/m3
V:防护区的容积
单位:m3
K:保全系数:K=K1×
K2
K1容积系数:当V<240m3时,
K1=1
当V≥240m3
时
K1=1.20
K2重要系数:变(配)电间、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K2=1,文物、档案、图书、资料等K2=1.5。
5.3
开口流失补偿量:
当防护区开口面积超过允许开口标准时应加大DKL灭火剂用量给予补偿。
5.3.1
允许开口标准,即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四周面积之比小于或等于0.3%。
5.3.2
流失补偿量:开口面积比允许开口标准每增加0.1%,增加设计用量的25%。
5.3.3
防护区的开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防火卷帘或自动关闭装置:
(1)防护区四周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四周面积之比超过0.6%。
(2)开口为天窗。
5.4
根据灭火剂用量计算的结果,确定配置灭火装置的数量。
5.4.1
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具
DKL灭火装置时,应均匀分散布置。
5.4.2
同一防护区内的 DKL灭火装置应同时起动。
6、操作和控制
6.1
DKL灭火装置可直接与气体控制器连接。
6.2
多具DKL灭火装置当灭火剂总量≤20千克时可直接与气体控制器连接,灭火装置应采用串联连接。
6.3
多具DKL灭火装置当灭火剂总量>20千克时,需安装一台主机,主机的启动端口与控制器直接连接,附机与启动端口与主机采用串联连接。其它端口与控制器的相应端口直接连接。
6.4
采用的气体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7、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安装条件选择适用型号的DKL灭火装置。
7.2
DKL灭火装置型号说明:(见下图)
7.3
DKL灭火装置安装的正前方0.5米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7.4
DKL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受位置高低的影响,就地摆放时,宜靠墙壁。
7.5
DKL灭火装置严禁擅自拆卸。安装后不允许移动。
7.6
DKL灭火装置不宜安装在下列位置:
(1)临近明火、火源处。
(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
(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4)疏散通道。
(5)经常受振动、冲击、腐蚀影响处。
7.7
DKL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及其他消防系统组成中央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装施工要求应按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8、安全要求
8.1
防护区内应有能在延时30秒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
8.2
防护区的火灾报警设施的报警时间应不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8.3
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DKL灭火装置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8.4
DKL灭火装置及其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间距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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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线路电压(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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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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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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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
|
35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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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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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
|
35
|
63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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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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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5
|
0.18
|
0.3
|
0.55
|
0.95
|
注:(1)海拔高于1000米时,每增高100米,最小间距增加1% 。
(2)线路电压大于或等于110KV时,最小间距参照有关规定。
8.7
在有强电干扰场所安装的DKL灭火装置其外壳应接地。
8.8
DKL灭火装置与启动器或系统的联接,必须按第9章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通负载线投入使用。
9、验收
9.1
DKL灭火装置安装完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接通负载投入使用。
9.2
在独立防护区内设置的单具DKL灭火装置的验收按本标准附录A。验收报告单的格式见附录B。
9.3
DKL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他消防控制系统联网时,其施工与验收应按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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