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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L气溶胶介绍
* 概述
* 气溶胶的特性和灭火原理
* 气溶胶对电器设备的影响
* 产品简介
* 市场范围及况争状态
* 安装维护
* 注意事项

* 检验报告

* 关于吸湿性和腐蚀性的检验报告
* 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改

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DKL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以下简称DKL灭火装置)的应用范围、工程设计、安装、操作和控制、安全要求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DKL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本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X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Q/JR001-1999             DKL气溶胶灭火装置

3、DKL灭火装置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3.1 DKL灭火装置适用于相对封闭的空间扑救下列初起火灾:

  (1)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火灾;

   (2)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机(-35号柴油机除外)、重油、变压器油、润滑油、动物油、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的场所的火灾;

   (3)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的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3.2 DKL灭火装置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钚等。

   (3)能自行分解的化合物,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4)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5)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到。

   (6)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7)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

3.3 DKL灭火装置不适用于下列场所:

   (1)爆炸危险区域;

   (2)商业、交通、饮食服务、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

   (3)人员密集场所。

4、防护区的设置:

4.1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容积不大于150立方米,可采用单点释放。

   (2)一个防护区采用多释放点释放时每50平方米应有一个释放点。

4.2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 +55℃,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

4.3 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千帕。

4.4 防护区门及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均应不低于1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4.5 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备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5.3条规定执行。

4.6 在DKL灭火装置启动之前,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4.7 在发出火灾报警时,防护区内人员应立即撤出。

5、DKL灭火剂用量计算:

5.1 DKL灭火剂用量应为设计灭火用量和流失补偿量之和。

5.2 DKL灭火剂设计灭火量按下式计算:G=aVK

            G:DKL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单位:Kg

            a:为DKL灭火剂单位设计用量,即每立方米灭火空间需用DKL灭火剂的用量,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的性质选定。

            a=0.07-0.1Kg/m3

              V:防护区的容积      单位:m3

            K:保全系数:K=K1× K2

             K1容积系数:当V<240m3时,       K1=1

           当V≥240m3 时             K1=1.20     

          K2重要系数:变(配)电间、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K2=1,文物、档案、图书、资料等K2=1.5。

5.3 开口流失补偿量:

   当防护区开口面积超过允许开口标准时应加大DKL灭火剂用量给予补偿。

5.3.1 允许开口标准,即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四周面积之比小于或等于0.3%。

5.3.2 流失补偿量:开口面积比允许开口标准每增加0.1%,增加设计用量的25%。

5.3.3 防护区的开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防火卷帘或自动关闭装置:

     (1)防护区四周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四周面积之比超过0.6%。

     (2)开口为天窗。

5.4 根据灭火剂用量计算的结果,确定配置灭火装置的数量。

5.4.1 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具 DKL灭火装置时,应均匀分散布置。

5.4.2 同一防护区内的 DKL灭火装置应同时起动。

6、操作和控制

6.1  DKL灭火装置可直接与气体控制器连接。

6.2 多具DKL灭火装置当灭火剂总量20千克时可直接与气体控制器连接,灭火装置应采用串联连接。

6.3 多具DKL灭火装置当灭火剂总量20千克时,需安装一台主机,主机的启动端口与控制器直接连接,附机与启动端口与主机采用串联连接。其它端口与控制器的相应端口直接连接。

6.4 采用的气体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7、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安装条件选择适用型号的DKL灭火装置。

7.2 DKL灭火装置型号说明:(见下图)

7.3 DKL灭火装置安装的正前方0.5米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7.4 DKL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受位置高低的影响,就地摆放时,宜靠墙壁。

7.5 DKL灭火装置严禁擅自拆卸。安装后不允许移动。

7.6 DKL灭火装置不宜安装在下列位置:

   (1)临近明火、火源处。

   (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

   (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4)疏散通道。

  (5)经常受振动、冲击、腐蚀影响处。

7.7 DKL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及其他消防系统组成中央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装施工要求应按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8、安全要求

8.1 防护区内应有能在延时30秒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

8.2 防护区的火灾报警设施的报警时间应不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8.3 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DKL灭火装置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8.4 DKL灭火装置及其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间距符合表2规定:

标准线路电压(KV)

>

1

10

20

35

63

10

20

35

63

110

最小间距(M)

 

0.1125

0.18

0.3

0.55

0.95 

注:(1)海拔高于1000米时,每增高100米,最小间距增加1% 。

   (2)线路电压大于或等于110KV时,最小间距参照有关规定。

8.7 在有强电干扰场所安装的DKL灭火装置其外壳应接地。

8.8 DKL灭火装置与启动器或系统的联接,必须按第9章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通负载线投入使用。

9、验收

9.1 DKL灭火装置安装完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接通负载投入使用。

9.2 在独立防护区内设置的单具DKL灭火装置的验收按本标准附录A。验收报告单的格式见附录B。 

9.3  DKL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他消防控制系统联网时,其施工与验收应按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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